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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WEEE回收标识协调标准将更新为EN 50419:2022
2023年2月7日,欧盟官方公报发布2012/19/EU《废弃电子电气设备(WEEE)指令》的修订提案2023/0025(COD),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界定不同时间段光伏电池板生产商回收义务,采用的回收标识协调标准更新为EN 50419:2022。
本期为您介绍2023/0025(COD)中相应修订条款及EN 50419:2022回收标识要求。
第12条第1段替换为
“1.成员国应确保生产商至少为私人家庭收集、处理、回收和无害环境处置WEEE提供资金,这些WEEE已存放在根据第5(2)条设立的收集设施中,具体如下:
(a) 对于2005年8月13日之后根据第2(1)(a)款所述EEE产生的WEEE,不包括投放市场的光伏板;
(b) 对于从2012年8月13日起在市场上投放的光伏板产生的WEEE;和
(c) 对于由第2(1)(b)款所述的EEE产生的WEEE,且该EEE自2018年8月15日起投放市场时不属于第2(1)(a)款的范围”。
第12条第3段第1分段修改为
“3.每个生产商应负责为第1段中提及的与其自身产品产生的废物有关的运营提供资金。生产者可以选择单独履行这一义务,也可以选择加入收集计划”。
第12条第4段替换为
“4.除2005年8月13日或之前投放市场的光伏电池板(“历史废物”)外,第2(1)(a)款所述EEE产生的WEEE管理成本的融资责任应由一个或多个系统承担,当相应成本发生时,市场上的所有生产商应按比例向该系统出资,例如,按设备类型与其各自的市场份额成比例”。
第13条第1段替换为
“1.成员国应确保生产商根据以下规定为非私人家庭用户收集、处理、回收和无害环境处置WEEE的成本提供资金:
(a)对于第2(1)(a)款所述EEE产生的WEEE,而非2005年8月13日之后投放市场的光伏电池板;
(b)对于从2012年8月13日起在市场上投放的光伏电池板产生的WEEE;和
(c)对于第2(1)(b)款中提及的不属于第2(1)(a)款范围的EEE产生的WEEE,该EEE自2018年8月15日起投放市场”。
第14条第4段替换为
“4.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将WEEE作为未分类的城市废物进行处理,并促进其单独收集,成员国应确保生产商适当标记 - 最好是根据欧洲标准EN 50419:2022 - 在市场上投放的WEEE上使用附件IX中所示的标识。在特殊情况下,如果由于产品的尺寸或功能而有必要,则应在包装、使用说明和关于EEE的担保”。
第15条第2段替换为
“2.为了明确确定欧洲经济区投放市场的日期,成员国应确保欧洲经济区上的标识规定后者在2005年8月13日之后投放市场。为此,最好采用欧洲标准EN 50419:2022。
对于光伏电池板,第1款所述义务仅适用于自2012年8月13日起投放市场的光伏电池板。
对于第2(1)(b)款所述且不属于第22(1)(a)款范围的EEE,第一项所述义务仅适用于自2018年8月15日起投放市场的EEE”。
EN 50419:2022回收标识要求
生产商唯一标识:为了识别生产商,须在EEE上标识品牌名称、商标、公司注册号或其他适当的识别方式;
确定WEEE资金差异化要求的上市日期:2005年8月13日之后上市的EEE应至少通过印刷集成标识或者单独标识来识别。
集成标识与单独标识
集成标识:划掉的轮式垃圾箱符号和附加黑杠符号一起使用,见下图:
单独标识:使用划掉的轮式垃圾箱符号,再按照ISO 8601日期编写格式单独印刷产品的制造日期或投放市场日期。
近期,欧盟对各类产品废弃物指令陆续开展修订,以解决法规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。电子烟设备属于EEE,相关生产商应履行生产者延伸责任及产品回收标识张贴义务,以确保产品合规出口欧洲市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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